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“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暂时建造的,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。暂时建造影响近期建造规划或许控制性具体规划的施行以及交通、市容、安全等的,不得同意”。王**于2025年5月20日在旺苍县东河镇和成云著一期13-1-208商铺建立钢架结构、铝瓦屋面、面积为183.39平方米的阳光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“建筑设计企业或许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所在地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撤除,能够并处暂时建造工程建造价格一倍以下的罚款。(一)未经同意进行暂时建造的”。